*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废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政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7日 深财会[2005]55号)
为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深圳市会计条例》和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深圳市会计条例》、财政部《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由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不得跨区域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