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吸取汕头“6·10”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迅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全力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第四阶段为检查总结(8月14日—8月20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大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检查工作情况于8月20日前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整治措施
  (一)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抓好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以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
  (二)在检查时,发现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安全出口上锁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按规定给予处罚;对检查发现的消防问题一时无法整改的,要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时要及时复查,如复查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按规定给予处罚,以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
  (三)对通过评估、论证确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办明电〔2004〕275号)要求,以市、区政府的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认真督办,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整改情况。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到期不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依法按规定给予停业整改。
  (四)对小门店搭建的阁楼要分别对待,对符合安全疏散要求、建筑构件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但存在其他火灾隐患的,要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疏散或建筑构件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搭建的阁楼,要依法坚决予以拆除。住人的阁楼必须使用不燃材料搭建、有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应急逃生窗,阁楼与商铺要有独立的防火分隔,达不到以上要求一律不得住人。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大检查工作,作为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检查成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市文化、卫生、工商、建设、安监、消防等部门要在这次大检查工作中,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各职能部门要在这次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辖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