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5年6月21日 深府[2005]10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3日召开的市政府四届一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善政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