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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5]18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8日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促进厦门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是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厦门文学艺术界的最高奖项,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促进我市文艺创作多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文艺创新,推进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机构

  第四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设以下奖项:
  1、荣誉奖
  荣誉奖分为“特别荣誉奖”和“荣誉奖”。特别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或金奖获得者;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二、三等奖或银奖、铜奖以及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获得者。
  2、优秀作品奖
  优秀作品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的数量视每届申报情况酌情安排。
  第五条 设立“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宣传文化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宣传、文化、广电、文联、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顾问由评审委员会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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