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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开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集中开展
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长府明电[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市集中开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长春市集中开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省政府开展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强化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整体部署,为深刻汲取蛟河腾达煤矿“4.24”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教训,落实省政府“4.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和目标
  依法打击矿山的非法、违法和越界开采行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停业、停产整顿;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操作、民工未经培训上岗作业行为;严厉查处没有资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包转包工程;有效控制和防范危险化学品挥发泄露事故;制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车辆超载、超限行为;深入治理重大火灾隐患。坚决查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严格责任追究。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加强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煤矿安全整治。一是加强瓦斯综合治理。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具备抽放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有效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且运行可靠。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和“四风”(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风)作业现象;各个煤矿都要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和仪器,杜绝空检、漏检和假检现象。二是做好煤矿防治水工作。每个矿井都要有符合实际的防治水害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凡是受水害威胁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三是继续抓好“五整顿”、“四关闭”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凡属五类停产整顿矿井,必须经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生产。加大对无证非法矿井的打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严禁整治矿井借整改之机违法生产。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违章恢复生产以致酿成事故的矿井要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三不准”,即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没有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带自救器不准入井。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措施和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矿井,要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关闭。四是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或未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五是要对已经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矿井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有关证照。具体由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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