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缴费基数
(六)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自2005年7月1日起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员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8%(其中,用人单位按20%缴费,职工个人按8%缴费);自由职业等灵活就业人员按28%比例缴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
(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自今年起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时间统一为每年的7月1日,最低缴费基数和最高缴费基数依据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逐步实现全市缴费工资基数的统一;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初要编制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实行市级统筹后,建立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实行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前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各县(市)、区在实行市级统筹前结存的养老保险基金暂存县(市)、区财政基金专户。
(十)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每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在规定时间内划转进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依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足额将所需基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户,并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计划在当月15日前下拨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进行社会化发放。市本级和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上应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
五、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十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按市本级统筹项目所列,各县(市)未纳入统筹的项目,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
(十二)严格规范业务制度。基金管理按照国家《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会计制度》执行,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各县(市)、区参保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核定退休资格,再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含退职)的,以及破产企业提前退休和享受特殊贡献提高退休待遇的,仍按相关规定统一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