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决策程序
(一)提出决策方案。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办项目部门)围绕决策题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综合分析整理后提出一个或多个可供决策的方案,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二)专家咨询论证。市政府成立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建立决策咨询网络及专家库。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下设产业发展、城市规划建设、科教文卫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管副市长的意见提出建设项目初步方案,由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根据决策需要,责成专门委员会组织5—7名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专门委员会对所论证项目的各类要素,各相关条件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都要进行深刻的分析,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并要形成评估报告。凡专门委员会认为不可行的项目,不再提交下一个决策程序。
(三)合法性论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的方案进行合法性论证,以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国家法制的统一性、权威性。
(四)广泛征求意见。将决策方案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发布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普通市民的意见。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承办项目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公众对预决策方案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决策方案,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五)分管副市长把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修改,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由分管副市长决定是否提交市政讨论决定。
(六)集体研究决策。完善后的决策方案及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决策,报请市委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四、决策监督
(一)加强对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市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广大市民对决策是否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社情民意等进行监督,按照“依法决策是前提,科学决策是目标,民主决策是保障”的基本原则,对非例外而未经必要程序的决策,有权提出质询和意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策的依据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违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决策有权予以终止或重新修订。市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决策执行的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加强对重大决策项目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重点领域及重点项目的招投标、资金使用、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