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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
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呼政发[2005]4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市要实现“三个第一、一个提高”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切实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和质量。根据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决策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的基本原则,确保行政决策及各个决策环节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二)科学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的质量,为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观依据。凡重大决策,要坚持专家论证制度,即决策方案必须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咨询、论证,才能提交讨论决定;坚持系统调研决策制度,即决策的问题必须经过系统调研才能提交讨论决定;坚持多种方案比选择优制度,在比较鉴别中择优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在决策过程中要做到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重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防止和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使集体决策真正落到实处;决策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要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
  (四)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决策的内容、依据和结果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保障市民对行政事项的知情权,增加决策的透明度。
  二、决策范围
  (一)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财政预算编制及重大调整;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改革方案。
  (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重大工业项目、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境保护项目。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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