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照明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现将加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功能的完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广告、涂写刻画、悬挂物品和私接电线,以及从事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的,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路灯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五、对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赔偿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商贩的管理,对收购非法取得城市照明设施及相关材料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七、保护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是每个市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盗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7985436、798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