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就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已竣工且验收合格的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检查的范围:
  (一)餐饮、娱乐、洗浴、商场、宾馆等营业性用房;
  (二)教学楼、学生宿舍、幼儿园、医院等科教、医疗、卫生用房;
  (三)驻长部队、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单位)用房;
  (四)企业的车间、仓库等生产性用房;
  (五)居民住宅用房(重点是危险房屋和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
  (六)需要安全检查的其他房屋。
  三、检查的内容:
  (一)拆改房屋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是否经过安全技术鉴定;
  (二)整体属危险房屋的拆除情况;
  (三)对危险房屋采取的解除危险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四、检查时间:自2005年5月16日至2005年12月20日止。
  五、房屋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由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六、房屋产权人应当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措施。非住宅房屋的自查情况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住宅房屋的自查情况报所属区建委或者开发区建设局(一汽集团的住宅房屋自查情况报一汽集团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送截止时间均为5月25日。
  七、各房屋管理单位应根据本通告的要求,对所管理的房屋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八、本通告发布之目前,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北安路263号404室)申请房屋安全技术鉴定,逾期未申请安全技术鉴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房屋安全技术鉴定不合格的,责令恢复原状。本通告下发后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