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等5部门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办发[2005]6号)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宣传部、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普法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7日
省委宣传部、省委省政府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公安厅、省普法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
贯彻《信访条例》的实施意见
(2005年3月25日)
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5年1月10日经温家宝总理签署公布,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大
《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促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确定4月至9月在全省集中开展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开展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活动
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条例》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信访工作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是信访工作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新形势,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条例》是指导各级党委、政府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作为今年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学习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自觉依法进行信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