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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7.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以及采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8.有责任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责任田承包他人的除外);
  9.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
  二、家庭收入计算
  (一)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2.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3.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4.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5.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家庭经营收入;
  2.家庭成员外出务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以及其他各种劳动收入;
  3.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
  4.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遗赠;
  7.出租或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9.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10.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以保障对象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前12个月收入总和/家庭人口数
  (四)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拒不参加劳动的,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在外务工的农村村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户口在外地的家庭成员,如不能出具相关的收入证明按上年度当地人均收入计算其收入。
  (五)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在校学生(不含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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