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选拔应届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2005年选调普通高等院校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镇)工作的通知》(豫组通〔2005〕4号)精神,认真选拔应届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2〕77号)要求,切实做好前几年已选拔毕业生的后期管理、培养和录用工作,把锻炼期满、考察合格的人员,及时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到乡镇机关,其中表现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持市人事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发放的就业介绍信,到工商部门申办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一年内免交登记类收费、管理类收费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有计划、有组织地输送专科以下毕业生到外地就业。凡是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在西部地区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按照来去自由的政策,将户口和档案落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提供代理服务,也可转到就业单位所在地,择业期延长一年,并建立《毕业生到西部就业联系卡》。在择业期内,如在我市联系到新的接收单位,可凭《联系卡》随时办理改派手续。对在贫困地区工作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在西部省区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或2年以上的毕业生,报考研究生、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或录用。与东南沿海毕业生需求量较大的地市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机构或人才市场建立联系,采取集中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所在地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方式,把我市部分专科以下毕业生输出到外地就业。
(六)切实关心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中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可持相关证明,由民政部门参照我市城镇低保政策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仍有家庭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在校期间荣获省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其家庭当年经市工会组织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我市生源毕业生,市里将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重点推荐。各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和义务接收安置特困家庭的毕业生,为其安排合适的岗位和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本地生源特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问题。
六、全力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