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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5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机关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原则上面向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大专以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党政机关缺编单位接收毕业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招录程序,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缺编情况,采取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统一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考试,择优聘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人事代理接收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相关手续。
  四、多渠道充实教师队伍建设
  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新进教师逐步推行公开招聘。师范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重点充实到县以下中小学任教。鼓励支持师范专科毕业生到农村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确保一定数量的师范本科毕业生特别是紧缺专业毕业生到县、乡高中任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定岗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要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吸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从事教育工作。
  五、加快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畅通就业渠道
  (一)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毕业生回生源地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可持《就业报到证》和《就业介绍信》到生源地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在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到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纳入城镇就业和失业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安排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也可组织其到用人单位见习,用人单位应给予一定报酬。对未就业毕业生,各级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其档案,择业期内免收其档案保管费。
  (二)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贫困地区工作。对于在基层连续工作5年以上并做出突出成绩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可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大学毕业生到乡(镇)、行政村、社区工作的,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对到县以下(不含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满一年后,表现较好,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档。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工作条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在贫困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工作满3年的,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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