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机械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体检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农业机械驾驶证。”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证明,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并定期接受市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审验。”
十九、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载人;饮酒,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农业机械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农业机械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况良好,安全设备和机件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应当安装防火罩。”
二十一、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二十二、删去第三十三条。
二十三、删去第三十四条。
二十四、删去第三十五条。
二十五、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改为第一款,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修理范围内承揽维修业务。”
二十六、删去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