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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鲁劳社[200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7%调整为8%。
  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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