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农村药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组织开展对县及县以下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坑害农民的事件。
4.开展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重点选择影响面广、问题突出的产品,检查注册批准内容和实际说明、标识内容的一致性,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5.开展对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的专项整治。重点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和展示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展示活动。
6.开展对医疗机构配制、使用制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医疗机构擅自配制制剂或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变相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1.加快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强化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在农村药品监督网建设中的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网的组织机构、目标体系、支撑体系、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力争到今年年底实现农村药品监督网覆盖全省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
2.推进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改革等农村卫生工作,强化农村医疗机构药房(药库)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规范药房”,着力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3.积极鼓励发展农村药品现代流通业态。各级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支持药品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向农村延伸和发展,鼓励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大型骨干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力争到今年年底实现供应网覆盖全省所有乡(镇)和80%以上的行政村。
(三)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继续实施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GMP)。积极推进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确保在200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认证任务;强化GSP认证跟踪检查。加快推进中药饮片、医用气体、体外诊断试剂等生产企业实施GMP认证工作;对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跟踪检查,防止认证后企业放松管理;对未通过GMP认证企业和车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2.强化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管,建立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和处罚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挂靠经营等行为。
3.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对特殊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强监督检查、抽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管理,确保其经营活动依法、规范、有序;加强对特殊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管和专项检查,规范使用过程,保证特殊药品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四、加快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