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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皖政办[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在某些地区和领域甚至还有蔓延趋势。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以及非法行医等手段,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直接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专项行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关系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各类商业欺诈行为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实行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严厉查处一批大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为优化我省市场流通秩序,净化市场经济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市场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和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良好社会风尚,推进我省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
  二、整治重点和工作责任
  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一)大力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服务广告中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强化广告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今后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只准作规定内容范围内的形象宣传,对于医院的医疗范围,药品的疗效,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的功能不允许夸大或篡改,也不列入广告创意范围内。加强广告行业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规范广告发布程序。
  整治虚假广告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新闻出版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具体负责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对篡改功能、疗效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要做好对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配合省工商局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省信息产业厅要配合省工商局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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