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经发[2005]106号 2005年7月5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省管游览参观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对管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景区内缆车、索道、游览车价格等),进行一次专项整治审核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汇总上报。
专项整治审核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要内容:(一)现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是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是否存在越权定价问题;(二)现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及比价是否合理,有无存在价格明显偏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的收费是否存在擅自定价的问题;(四)游览参观点门票及景区内所有服务项目、商品等是否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对特殊群体门票减免优惠政策是否在售票窗口公示,是否落实;(五)游览参观点景区内是否存在入厕费、小件物品寄存费等乱收费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降价的必须采取降价措施。
专项整治审核的步骤安排。第一阶段,从目前至7月15日,组织各游览参观点根据国家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物价部门。对自查出的擅自定价、越权定价问题按价格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对查出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二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由各级物价部门对所分管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清理审核,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门票价格过高问题,采取降价措施;对门票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要重新理顺,坚决制止越权定价和自行定价行为,对未按规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定调价的要予以纠正。各市物价部门要将辖区市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于8月20日前上报省物价局。第三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由省物价局对各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清理审核工作进行审查,并汇总全省审核工作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和完善游览参观点门票定调价价格听证制度。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价格听证规定程序的要求,在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工作中,必须组织价格听证会,实行价格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