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监局关于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5]50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现将陕西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陕西省境内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经省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取得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凭批准书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二、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要设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规划区域内。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经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审,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六)符合企业现状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