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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
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51号)
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5年7月1日起,对省直管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其享受公补时,当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现行的10万元放宽到20万元。同时,调整执行新的药品目录,扩大参保人员药品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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