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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
山西省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5]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煤矿企业: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煤矿企业多,井下职工劳动强度大、职业危害强的特点,参照我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井下采掘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井下辅助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同时,相应确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7.2元、6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包括井下工资津贴、班中餐补贴、井下采掘岗位津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其他矿山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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