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维稳办、省委宣传部、
省银监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建设厅、省新闻出版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
(陕银监发[2005]46号)
各设区市委维稳办、党委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房管局(建设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影电视局,银监会陕西各监管分局,省主要新闻媒体: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省乱集资活动有所增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房产经营权和收益权展开的集资活动十分活跃,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不少集资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通过广告误导公众,进行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我省社会和经济秩序,加强对融资广告的规范管理,根据《
广告法》等有关法规,结合省内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陕西省境内利用各种媒介形式发布融资广告的,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本通知中的融资广告,是指媒介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有偿筹集资金发布的广告。
三、融资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明白,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投资机会、资金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的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的内容,不得利用融资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四、禁止发布下列融资广告:
(一)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融资广告中明示或暗示付还本金并承诺支付利息(包括收益)是有绝对保证的。
(二)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包括采用还本付息(固定收益)的方式对房地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进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从事其他集资或变相集资活动。
(四)企业内部集资。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把好融资广告的准入关,对本通知第四条禁止发布的以及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融资广告一律不得制作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