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要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专门保护机构。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建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及其保护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五、拓宽融资渠道,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逐年加大政府的投入,营造小城镇投资环境。各级政府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着眼,逐年加大小城镇建设投入,营造小城镇投资环境,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建设。省人民政府在每年从计划安排3000万元小城镇建设资金的基础上,从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小城镇维护建设补助资金,采取贴息的方式,吸引金融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各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域范围内重点小城镇的建设和维护。
(十三)落实政策,提高小城镇政府的建设积极性。各县(市、区)要视本级人民政府可用财力,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县(市、区)重点小城镇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放宽重点镇基础设施有偿使用和有偿服务的范围,县城和县级市市区收取的费用,重点镇也可遵照执行。
(十四)推行特许经营,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建设。在重点镇加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步伐,按照建设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6号令)和《
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等规定,推行特许经营制度,进行市场化的建设、经营和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建立信用体系,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建设小城镇。小城镇政府要尽快构建信用体系、提高信用度,积极利用金融资本搞好小城镇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镇,要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全国重点镇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4〕130)的规定,组建“城建投资公司”,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商业银行要增加小城镇贷款规模,对小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度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品房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前景好的产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逐步开展对驻镇居民购房、购车和其他耐用消费品方面的信贷业务。
六、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建设用地和土地保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