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通过定期汇报、专项检查、群众监督等多种形式,利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加强监督,保证小城镇建设和管理健康、有序进行,维护小城镇规划的严肃性。
三、突出重点,扶持有条件的小城镇优先发展
(六)突出重点,实施小城镇建设1323工程。要围绕推进全省城镇化一个目标,抓住“大运”、“太晋”和“青银高速路山西段”等三条城镇带,突出抓好重点小城镇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两个重点,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从三个层次,大力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
(七)采取措施,扶持有条件的小城镇优先发展。省人民政府在“十一五”期间,将从有条件的县城和建制镇中,择优选择100个重点小城镇,作为重点扶持的对象,并在这100个重点小城镇中开展“创建城镇化示范镇”的活动。要用好各级政府扶持小城镇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安排的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小城镇优先发展。在小城镇建设资金使用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扶持重点小城镇优先发展。
四、注重遗产,搞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利用
(八)审定历史文化名镇(村),科学确定保护对象。对目前村镇的格局、风貌仍然保留着一定历史时期地方或民族特色,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或集中成片保留有丰富的建筑遗存、真实的史迹实物的村镇,经专家评价,可审定为“山西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对于符合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条件的,要积极推荐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九)科学编制保护规划,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要及时编制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原则和重点,协调名镇(名村)新区发展与旧区保护的空间关系,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与要求,规定名镇(名村)风貌、形态的保护要求和街区空间关系的控制指标,规定核心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形象和色彩等控制指标,规定保护建筑物、构筑物的数量、级别和保护方法,规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建设控制指标,制订保护街区、重要地段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方案,提出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
(十)按照规划搞好名镇(名村)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经省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技术评审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进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新区建设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保护规划中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关的环境、街区,要建立保护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予以挂牌公示。对保护范围内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整治和维修必须制订整治和维修方案,经组织专家论证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治和维修。对名镇(名村)的利用,要按照规划进行科学评价、合理开发、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