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晋政发[2005]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壮大县域经济,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就加快全省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发展小城镇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重点地建设小城镇;提升城镇功能,增强其对周边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整合、劳动力的转移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二)基本原则。要科学发展小城镇,必须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五个统筹”为指导,布局发展小城镇,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尊重科学,规划先行。要通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县域城镇体系的布局结构和小城镇的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
——创新机制,重点推进。要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小城镇发展的积极性,支持有条件的小城镇优先发展,重点推进。
——强化管理,提升功能。要强化对小城镇的管理,使其高效能运作,发挥其对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承载功能力,推动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二、加强规划工作,用科学规划指导小城镇建设
(三)加快规划编制进程,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小城镇发展规划,统筹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县的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各小城镇人民政府要科学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消防等专业规划。首先,要加快规划编制进程,各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2006年基本完成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2007年基本完成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并根据小城镇建设的需要,及时编制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其次,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各类规划编制任务,择优委托给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各项规划编制完成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经技术评审合格的规划,及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规划编制的投入,小城镇规划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的公共预算,省财政在现在每年安排村镇规划事业费的基础上,今后视财力逐年增加;各市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村镇规划事业费,与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配套下达;各县(市、区)财政要对小城镇规划所需经费,予以保证,以确保编制完成的小城镇规划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
(四)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规划实施程序。小城镇规划编制完成,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认真执行规划。为了维护城镇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城镇建设和管理中,加大规划实施的力度,按照城市规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把小城镇规划审批关,提高规划实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