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二)省气象学会收到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决定受理的资格申请,省气象学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
考评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或《防雷检测资格证书》。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认定单位必须对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严格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否则,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防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省气象学会承担。培训的内容由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为从事防雷活动的技术资格证明,《资格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资格证》必须与单位《资质证》同时使用,两证齐全方可从事相应的防雷活动。
禁止无证人员从事防雷活动。
《资质证》、《资格证》复印无效。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出示《资格证》:
(一)联系洽谈防雷业务时;
(二)从事防雷活动时;
(三)接受执法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第十二条 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定期业务技术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资格证》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资格证》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省气象学会组织审查认可后,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学会负责。逾期不申请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资格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