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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琼气法发[2005]4号 2005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和防雷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指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海南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申报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中专(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经省气象学会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取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等或其它影响防雷工程活动的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第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份。
  第六条 申报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学历或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务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体健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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