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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5)

  第六条 认定单位必须对申请人员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违者,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由省气象学会承担。培训的主要内容由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为从事该项工作的技术资格证明,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出示《资格证》:
  (一)与有关部门、单位联系施放气球工作时;
  (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时;
  (三)接受执法人员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第九条 禁止无《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必须与单位《资质证》同时使用,两证齐全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资格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复印的《资质证》、《资格证》无效。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能力,培训考试情况,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在其它省(区、市)取得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需到我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向省气象学会申请备案,持省气象学会签署的资格备案证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学会负责。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资格证》无效。
  第十三条 《资格证》有效期3年。需要延续的,《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省气象学会组织审查认可后,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的;
  (二)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三)连续2年不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的;
  (四)涂改、伪造或转借《资格证》的;
  (五)年内从未从事任何施放气球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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