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琼气法发[2005]4号 2005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人员,必须具备海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中技等)以上学历;
(二)经海南省气象学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等或其它影响施放气球操作的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四)具有一定化学及物理知识基础。
第四条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份。
第五条 申请《资格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员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提供证明其资格条件的有关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术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体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工作证或所在单位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省气象学会收到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对决定受理的资格申请,省气象学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核和评审。
考评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施放气球资格证书》。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