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施放气球资质管理办法
(琼气法发[2005]4号 2005年5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委、国务院371号令)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9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禁止无资质证的单位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三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条 施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必需的器材、设备及有关辅助设施;
(四)有4名或以上具有省气象学会颁发的《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至少1名;
(五)有健全完善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份。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
(四)从业人员《施放气球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和库房布局平面图;
(六)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及合格证(或年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