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无证人员从事防雷活动。
《资质证》、《资格证》复印无效。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出示《资格证》:
(一)联系洽谈防雷业务时;
(二)从事防雷活动时;
(三)接受执法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第十二条 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定期业务技术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资格证》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资格证》持有人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省气象学会组织审查认可后,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学会负责。逾期不申请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资格证》无效。
第十五条 在其它省(区、市)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需要到我省从事相应防雷活动的,应当向省气象学会申请备案,持省气象学会颁发的资格备案证明,方可从事相关防雷活动。
第十六条 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完成的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的;
(二)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三)涂改、伪造或转借《资格证》的;
(四)连续2年不参加业务培训的;
(五)1年内从未从事任何防雷活动的;
(六)出现重大防雷安全事故的。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若有遗失,应当及时向省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予以补办。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
气象法》、《海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防雷及施放气球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412号令、省政府179号令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