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专业技术人员指防雷工程设计技术人员、防雷工程施工技术人员、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海南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四条 申报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防雷工程设计人员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防雷工程施工人员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中专(或同等学历)以上学历或者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三)经省气象学会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取得省气象学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色盲、心脏病、癫痫病、恐高症等或其它影响防雷工程活动的疾患,并取得身体健康证明的。
第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申请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份。
第六条 申报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一式3份;
(二)学历或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务培训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体健康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资格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二)省气象学会收到资格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决定受理的资格申请,省气象学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考评。
考评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颁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监制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或《防雷检测资格证书》。考评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认定单位必须对申请人所具备的条件和技术情况进行严格认真审查,不得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否则,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防雷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由省气象学会承担。培训的内容由省气象学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和《防雷检测资格证书》为从事防雷活动的技术资格证明,《资格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资格证》必须与单位《资质证》同时使用,两证齐全方可从事相应的防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