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时;
(三)接受执法人员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
第九条 禁止无《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必须与单位《资质证》同时使用,两证齐全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资格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复印的《资质证》、《资格证》无效。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省气象学会组织的定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能力,培训考试情况,作为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在其它省(区、市)取得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需到我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应当向省气象学会申请备案,持省气象学会签署的资格备案证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省气象学会负责。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资格证》无效。
第十三条 《资格证》有效期3年。需要延续的,《资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省气象学会组织审查认可后,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省气象学会注销并收回其《资格证》: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的;
(二)逾期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三)连续2年不参加业务培训学习的;
(四)涂改、伪造或转借《资格证》的;
(五)年内从未从事任何施放气球活动的;
(六)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五条 《施放气球资格证书》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向省气象学会提出补办申请,经核查属实,予以补办。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照《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8月8日海南省气象局发布的《
海南省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和防雷设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和国务院国发〔2004〕16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