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违反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的,一律严肃查处。(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纠风办配合)
四是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国民待遇,坚决清理和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即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力度。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力度的通知》(国减办[200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到实处,防止反弹。建立防范和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建立快速发现、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配合)
(四)继续加大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贯彻落实《
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继续组织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全面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针对乡镇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加大查处的力度,切实把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乡镇企业。(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五)深入开展企业治乱减负“三查”(即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要把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作为治乱减负的有效手段,严格实行“三乱”案件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处理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好有针对性的各项专项检查。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检查。健全各级信访举报制度,强化企业治乱减负机构、主管部门和企业三级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治乱减负监测、联系制度的作用,形成广泛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对于“三乱”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以案说法,以案警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要建立重大案件的回访制度,对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要进行回访,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