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全民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各项活动情况。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情况。
2.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标控制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采取评分制。设定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为60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40分。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内容细化并确定评分标准,以此制定市、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并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照市、县政府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分。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本考核内容及指标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后,由省政府与市、县政府签订后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基本考核内容及指标每年审订一次。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一)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市、县;
(二)凡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良好市、县;
(三)凡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市、县;
(四)凡考核得分不满70分或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确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市、县: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各类特大事故1起以上(含1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
2.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以上(含3起),并经调查后认定负有行政责任的。
第七条 考核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10日前,各市、县政府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以书面材料报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考核组对市、县政府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并提交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考核结果由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优秀或者良好的市、县,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市、县,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当年被考核评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达标的市、县,取消该市、县当年的评优资格,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先进)干部,该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应当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