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8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
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5]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琼府[2004]6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各市、县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考核。
1.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障情况。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落实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以及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