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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
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5]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明确政府消防工作责任、任务和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逐级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以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等形式,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年至少向同级人大报告一次消防工作情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领导召集、发展与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建设、交通、文体、广电、劳动、教育、商务、技术监督、工商、旅游、安全生产、消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责任制列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总结,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绩不达标的,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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