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省直单位会计管理中心报送的各单位账户设置情况、非省本级财政拨款资金收支情况和经营资产情况的材料和各部门报送的自查自纠材料进行审核,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三)重点检查阶段(5月6日至7月20日)
重点检查程序按照财政监督检查程序进行。重点检查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资金的收支情况。
2.各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附属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上缴收入资金的收支情况。
3.是否存在下属单位开支经费的行为。
4.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是否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现象。
5.单位所有的收支特别是土地收益,房产出租收入,汽车出租、转让收入,举办各类培训班收入等是否在本单位账上统一反映,是否存在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6.是否存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行为。
7.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银行账户的行为;实行集中核算单位的账户是否由会计核算站统一集中管理。
8.自查阶段撤销的账户是否按资金性质进行划转。
9.是否存在隐瞒不报银行账户和非省本级财政拨款资金收支情况的行为。
10.核实各部门(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
(四)总结阶段(7月21日至8月15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清理整顿和调查工作情况,统计有关数字,撰写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对不组织和布置清理整顿“小金库”和调查非省本级财政拨款资金收支情况工作、在限期内未上报材料的部门和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后,给予通报批评;上报自查材料不合格的部门和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回并限期纠正;弄虚作假、瞒报实情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其部门和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重点检查阶段,如需要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被检查单位的账户情况,各银行、非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积极配合。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898—68531772),欢迎群众举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参加此次清理整顿和调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相关的制度规定和查账方法,提高查账技巧,增强依法检查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