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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五)受省政府指派处理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重大涉法事务;
  (六)协调省政府各部门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和政府执法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引起的行政执法争议;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法律顾问和政府公职律师工作;
  (八)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首长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政府工作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二)依法履行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应当是国家公务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公职律师资格或者从事八年以上的政府法制工作经历及相关经历。
  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由省长提名,省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应当送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附署后,再报送政府行政首长签署。
  第十条 对省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与其他单位拟签订的合同(协议)和涉及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等有关法律文书,授权政府首席法律顾问草拟、审核或者签署。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会议。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府及其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必要时,也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首席法律顾问需要以政府名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时,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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