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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琼府[2005]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3月22日四届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制度,设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委托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在省政府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为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其论证工作;对由政府负责人签署的省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署;
  (二)受省长委托签署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代理政府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三)受省政府委托,参与或者协调政府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草拟、修改、审核或者受省长委托签署以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四)受省政府指派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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