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组建和管理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修订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新闻报道。
省教育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好事发地社会治安。
省民政厅负责事件伤亡人员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受伤人员的疏散。
省农牧厅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对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酒类产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卫生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以及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依法开展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动植物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工作。
第六条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
第三章 预测预报
第七条 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相关部门要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进行监测,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提醒消费者,或定期负责向社会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并加强重点监管。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八条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络员、联络电话,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