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交通
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5]1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交通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海南省交通管理卡(记分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便民利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统一使用交通管理卡(以下简称记分卡)。记分卡是我省公安交通管理IC卡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记录载体。
第三条 记分卡记录的信息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记分和交通事故等相关信息。
记分卡适用于本省机动车驾驶人,限在本省使用。
第四条 记分卡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统一制作并发行。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分卡的核发、换发、补发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行记分卡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核定。
记分卡工本费的征缴管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43号)的规定执行,收入全部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将收取的记分卡工本费按一定比例拨付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再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拨至公安交通管理IC卡信息网络系统投资单位指定的帐户。具体资金返还比例由省财政、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投资单位共同商定。
投资单位收回成本,并取得约定的利润后,公安交通管理IC卡信息网络系统及记分卡工本费的收入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