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继续清理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利用政府部门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
(六)开展对部分垄断行业乱收费、乱加价的专项治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的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一)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专项治理。
1、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中央《决定》下发以来,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发布的涉企收费项目目录和涉企基金项目目录规定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2、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对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坚决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收费规定。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行为。
4、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国民待遇,坚决清理和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二)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力度。结合《
行政许可法》和《
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继续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合并部分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罚款项目撤销调整部分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监测站(点)的通知》(甘政发〔2003〕101号)精神,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反弹。继续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按照规定应当撤销的收费站点,要坚决撤销,并加强对已撤销站(点)撤除情况和新建公路站(点)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将非收费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建设防范和治理公路“三乱”监督网络体系,建立快速发现和处理问题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按照
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企发〔2002〕6号),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全面落实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加大查处违法违规增加乡镇企业负担案件的力度,加强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