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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各部门:
  《甘肃省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甘肃省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重点规范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国减负〔2005〕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2005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一)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重点做好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落实工作。继续清理整顿各类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和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和简化年检、报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据,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地合并。
  (三)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税务、价格、环保、质监、药监、工商、海关、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行业对涉企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等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规定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限制商品流通行为。
  (四)进一步整治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加大清理整顿力度,解决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检查过滥、收费过高等问题。任何政府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强制性的培训活动并收取培训费。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质监等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经济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控制向企业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凡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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