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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41个县(市、区)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41个县(市、区)农业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5]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2005年,在对88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市、区)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的同时,对其他41个县(市、区)实行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从2006年起根据中央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政策
  根据中央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和我省实际,2005年,我省除88个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市、区)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外,其他41个县(市、区)实行将农业税税率降到2%,农业税附加按税率降低后的正税计征的政策,国有农场农业税减免按照所在县(市、区)政策执行。农业税税率降低后,省级财政将根据中央对我省的转移支付补助额度,对这41个县(市、区)按省确定减免政策形成的财政收入(含附加)减收,给予必要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有条件的州市可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和地方财力情况,自主决定农业税免征试点。
  二、扎实做好农业税减免政策的落实工作
  各地要认真组织财政、税务部门扎实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基础工作,将新的农业税政策落实到户。要以村(组)为单位,将税率降低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征收额进行10天以上的张榜公示,得到农民认可后方可征收,并及时对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农业税征收额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要加大各项配套改革工作力度,做好明年全面免征农业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进一步加快农业税减免改革步伐是党中央、国务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三农”问题解决,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并根据本通知精神提出贯彻意见和制定实施办法,确保政策贯彻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墙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国家和省今年实行农业税减免分类指导政策的宣传,全面、细致、耐心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赢得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可,确保农业税按时征收入库。要注意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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