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个体工商户、企业与农资批发企业或专营单位开展合作依法经营农资商品,到乡村设立经营网点,发展连锁经营、代理专卖、物流配送等现代农资流通经营方式,进一步拓宽农资营销渠道。
第四条 促进与港、澳、台的科技合作
对于闽与港、澳、台之间的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予以优先办理,实行全程代理。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农村设立个体工商户,不受场地面积、资金数额、从业人员的限制。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
(一)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按公司登记;
(二)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公司+专业合作经济(行业协会)+农户”的协作模式,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的注册资本(金)可分别降低至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放宽农业企业设立集团条件
对于符合区域布局、能发挥产业优势、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农业龙头企业,只要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第七条 扶持生态农业发展
支持农民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经济作物的种植业和优良品种畜、禽、鱼类的养殖业,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除涉及前置审批行业外,允许其在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试营业半年再正式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 扶持农产品品牌战略实施
鼓励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会同各级政府做好我省特色农产品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组织指导工作;着力扶持和培育农字号商标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凡商标使用时间满2年,注册满1年均可申请认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同时,依法打击涉农商标侵权案件。
第九条 引导和规范农业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