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工商综[2005]159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战略目标,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加快发展县域经济,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扩大农业对外开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省工商局认真分析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3条),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13条)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与省工商局个私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73603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九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促进和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促进和服务农村繁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方便农民注册登记
(一)农民可不受其住所地的限制,就近选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
(二)农村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时,不必重新办理设立登记,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三)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开展连锁经营,只要经总店同意,均可兴办与总店同一字号的连锁分店;
(四)对边远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实行现场验照。
第二条 培育农村经纪人
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为农村经纪人无偿提供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农村经纪人做大做强经纪业务,向组织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
第三条 拓宽农资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