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终止护士执业活动;
3.被处吊销护士执业资格的。
七、做好护士注册信息的录入、上报工作
(一)各地应统一使用卫生部新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护士注册信息的录入;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分别配备护士注册软件管理版与机构版,将护士注册信息录入、上报。
(二)注册机关或各医疗机构将护士再次注册信息录入新版软件时,执业证书编码改为“(年度)卫护证闽字第AA-XXXXX号”(AA为设区市代码:省属-01、福州-02、厦门-03、漳州-04、泉州-05、莆田-06、三明-07、南平-08、宁德-09、龙岩-10,XXXXX或XXX为证书原序号);证书编码中未注明年度的统一填签发的年份。
(三)每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新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将上年度辖区内护士注册管理信息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机关。
八、各级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逐级上报资料予以制证后统一交省卫生厅核发;对申请资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发证、注册的决定,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存护士执业注册相关资料
(一)《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的保存依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护人员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卫医〔2002〕267号)执行。
(二)首次注册申请者提供的资料由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保存。再次注册提供的资料由县(市、区)级以上注册机关审核保存;跨省变更、军队转业(复员)的换证及遗失证书者的申请资料由省卫生厅注册机关保存。
(三)执业注册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十、护士注册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注册费,跨省变更、军队转业(复员)换证及补办证的由制证的注册机关按首次注册收费,办理省内跨辖区、辖区内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的按再次注册收费。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由省卫生厅统一向卫生部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冒用、伪造、变造;《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注册健康体检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均可在福建卫生信息网医政管理栏目下载。
附件: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