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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护士注册管理的通知

  (2)市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直接报送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3)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福建医大与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护理学院(系)及在省卫生厅进行机构登记年审的省级医疗机构的护士、在榕部队医院合同制护士等由单位直接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4)其他驻地部队医院的合同制护士及非卫生系统、从事护理教育等人员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四)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报送的申请资料及注册管理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在《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注册机关栏内签署同意意见;将申请机构报送的注册管理信息导入新版《护士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在规定的时间段内统一将申请资料上报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合格者予以制证。
  (六)制证机关按照“《护士执业证书》填写制证说明”(见附件4)编号并打印《护士执业证书》,张贴照片,核对无误后报送省卫生厅核发。
  (七)省卫生厅组织对申请资料的终审,审核合格者予以核发《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加盖福建省卫生厅钢印及厅长签字章;由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盖护士注册专用章。
  四、护士再次注册管理工作
  执业护士每两年注册一次,逢双数年底前60日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再次注册:
  (一)申请护士再次注册者必须向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见附件3);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健康体检证明(与首次注册相同);
  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卫科教〔2002〕290号)规定中,在本注册年度内获得的累计学分数。
  (二)医疗卫生保健机构负责对再次注册申请者提交的资料认真核对,并由主管护理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统一报送执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机关;
  (三)注册机关对报送的再次注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注册机关栏内签署同意意见,在《护士执业证书》(副本)上盖再次注册章。
  五、变更注册管理
  护士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地点,应当向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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